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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招生就业 奖励资助

奖励资助

本专科生教育阶段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的混合资助体系

1.国家奖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获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是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获得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3.国家助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档资助分为一等和二等。一等助学金4500元(分10个月发放每月450元),二等助学金2300元(分10个月发放每月230元)。

4.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不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用,每学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并按约定偿还本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我校主要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即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

5.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

  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每生每年不高于8000元。每年补偿或代偿总额的1/3,分3年补偿代偿完毕。地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由各地参照中央政策制定执行。

6.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实行学费减免。补偿代偿金额根据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减免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每生每年均不高于8000元。

7.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给予教育资助。内容包括: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学费资助标准,按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学费标准,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8.直招士官资助

  2015年起,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9.勤工助学

  学校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并为学生提供校外勤工助学机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考虑。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校内资助

  学校利用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资金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资金等,设立校内奖学金、困难补助、校内无息借款、减免学费等。